泸州市统计局机关软环境建设长效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特建立泸州市统计局机关软环境建设长效机制,具体包括:岗位责任制、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文明办公制、责任追究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泸州市统计局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总体要求:按照政府机构改革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总体职责、科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本单位及内设机构和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等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并落实责任。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遵循的原则: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领导工作、一岗双责;岗位代理、严格考核。
三、市统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拟全市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查处。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全市统计报表制度,管理全市基本统计报表;拟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市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审核评估认定各县区、各部门重要统计数据。
(三)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运行、科技进步和社会发
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向省统计局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全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统一管理县、区政府统计部门中央级和省级统计事业费;协助管理县、区统计局正、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审、统计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职责:
市统计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下设市统计局网络管理中心和泸州市普查中心2个正科级事业单位。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秘、档案、保密、保卫、政务信息、目标管理、信访、财务、党务、人事、教育等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县、区统计局正、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全市统计系统公务员的业务培训、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统一管理全市统计系统的统计事业经费;管理机关行政财务,监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全市统计系统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审计,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搞好综合性服务。
(二)政策法规科(挂泸州市统计执法大队牌子)
负责草拟全市性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负责统计司法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各类地方统计制度;拟定地方统计标准;审批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组织协调全市的统计调查,统一管理和审批全市及业务部门的报表;拟定地方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监督统计标准的执行。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挂泸州市乡镇经济评价办公室牌子)
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汇总整理全市以及分县区的综合性统计资料并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完成其他综合性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国民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提供全市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
(四)工业交通统计科(挂泸州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邮电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调查,提供分析报告。
(五)农村经济统计科(挂泸州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牌子)
组织实施全市农、林、水、牧、渔业生产,农村工、商、建、运、服务业生产经营和农业总产值、增加值等各项农村经济调查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组织实施农村自然灾害情况、农村小康、农村贫困和小城镇建设监测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提供统计分析报告。
(六)贸易投资统计科
组织实施全市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财政、金融和旅游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提供统计分析报告。
(七)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科
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劳动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 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提供统计分析报告。
(八) 市统计局网络管理中心
拟定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维护本单位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组织实施我市统计信息“金信”工程;负责市局和指导县区统计信息网络建设、维护、管理;组织协调各专业报表的上下传输;承担各项大型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的数据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统计信息数据库;对全市统计人员进行计算机业务培训。
(九)泸州市普查中心
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完成101表的采集、审核和汇总上报任务;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国情国力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项目的机构组建、人员培训、方案设计、组织协调、社会发动、业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岗位设置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7人,机关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县级非领导职数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主任科员3名,副主任科员3名,科员2名。
市统计局网络管理中心编制4名,设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主任科员1名,科员1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
市普查中心编制5名,设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主任科员1名,科员2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
五、岗位职责
(一)局长职责
1、局长对市政府负责,主持市统计局全面工作,依法管理县区统计局的统计业务工作;
2、局长实行“一岗双责”制。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3、带领全局职工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秉公尽职,艰苦奋斗,求实奉献;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完成国家和地方调查任务,搞好统计分析和预警预测,为泸州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5、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统计发展规划,加强统计自动化建设;
6、组织制订和实施机关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促进业务建设和队伍管理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
7、定期组织统计新闻发布会,依法核定、管理、公布、出版统计资料。
8、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其它任务。
(二)副局长职责
1、副局长对局长负责;
2、副局长平时参照局长职责,对分管科室和下属单位履行管理责任;
3、全面完成省统计局、市委市政府和局长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4、局长外出时,由指定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
(三)纪检组长职责:按照市纪委规定履行职责。
(四)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责
协助局领导全面完成省统计局和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做好局内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科长(科室负责人)职责(含办公室主任、网管中心、普查中心主任)
1、科长对分管副局长负责,主持本科室全面工作,带领全科室人员全面、及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指导和监督检查本科室人员对县市区相关专业进行统计业务规范管理;
3、抓好本科室的学习、纪律、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做好全科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科室工作团结、稳定、正常进行;
4、全面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副科长职责(含办公室副主任)
1、副科长对科长负责;
2、副科长平时按照分工并参照科长职责对本科室工作实施管理;
3、全面完成局领导和科长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4、科长外出时,由指定的副科长代行科长职责。
(七)其他人员职责
1、其他人员对科长和副科长负责;
2、其他人员按照工作安排,全面高质量地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任务。
3、勤奋学习,遵章守纪,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塑造文明机关工作人员新形象。
4、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全面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岗位代理
按照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实行岗位代理制。
(一)岗位代理范围:全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的所有岗位均在其工作人员住院、出差或其他事由临时离岗时实行岗位代理。岗位代理在本科室内进行,一般不跨科室进行岗位代理。
(二)职位代理顺序
局级领导外出——原则上按职务排位顺序代理
局长外出——由副局长代理
副局长外出——由局长授权人员代理
调研员外出——由助理调研员代理
助理调研员外出——由局长授权人员代理
科长外出——由副科长代理
副科长外出——由科长授权人员代理
主任科员外出——由副主任科员代理
副主任科员外出——由科员代理
科员外出——由本科室科员或上一级职务人员代理。
(三)岗位代理职责:代理岗位的人员在代理期间,按职责要求有权向其他工作人员分解下达所代理岗位近期工作任务,其他工作人员要服从安排,完成相应任务,形成团结协作的工作格局。其他特殊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请示分管领导后作出处理。
(四)岗位代理要求
科室人员外出前,应将本岗位职责、近期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资料提交岗位代理人。市内3天以内或市外2天以内,按代理顺序自动代理;市内3天以上或市外2天以上,在自动代理的同时,须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长报告。外出人员归来,应及时与岗位代理人员交接工作、移交资料,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七、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泸州市统计局机关工作人员首办责任制
一、推行“首办责任制”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真正达到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
二、本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都实行“首办责任制”。
三、“首办责任制”是指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有效避免办事人推诿、扯皮、不作为的一项办事制度。当服务对象来电、来人反映问题或联系工作时,接待服务对象的责任科室的第一位责任岗位工作人员即为“首办责任人”。
四、首办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首办责任人要全程负责该事项的办理。面对服务对象的每一封信件,每一项要求,每一条线索及每一个问题,都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认真办理;对服务对象的同一线索和相关问题的二次来访,不得说“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推诿用语,更不得借故推托。
2、首办责任人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事项所需的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
3、首办责任人要及时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原则上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1)对即办件(符合决定受理的申报件)应直接受理;
(2)对承诺件应填写受理通知书;
(3)对材料不全的申报件,如果主要部分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但缺乏次要材料,申请人在作出将在取件之日补齐相关材料的书面承诺后,方可受理,但应填写补件通知书,说明需补办的具体事项;
(4)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五、考核及奖惩:
1、局办公室要不定期对全局工作人员执行首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
2、经检查,对未执行首办责任制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提出批评,累计3次全局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3、在执行首办责任制的过程中,凡经服务对象投诉的工作人员,经核查属实,按照有关条例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统计局服务承诺制
为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努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统计整体功能的进一步发挥,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是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并采取措施保障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全局干部职工要努力增强服务理念、创新服务形式、拓宽服务渠道、优化服务质量,要尽量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服务群众。
三、服务项目及服务承诺
(一)按要求将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月度资料、调研文章等及时在泸州统计信息网上公布,为党政领导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丰富详实的基础资料,搞好统计优质服务。
1、月后25日前提供综合月度资料以及各区县通报资料,全年完成10期;
2、按要求完成统计分析、统计报告、统计预警等资料30篇,调研文章1篇;
3、4月底报送《公报》;
4、9月底前正式出版《统计年鉴》;
5、上下半年各完成一次全市经济运行统计新闻发布
(二)按规定办理我局一项行政许可和四项行政审批事项。将项目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投诉方式等在泸州统计信息网和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上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泸州市统计局机关工作人员文明办公制
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形象、推进文明单位和优质服务机关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态度和精神面貌
1、全局干部职工要自觉维护政府机关形象,以积极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
2、服从组织安排,接受工作任务要态度肯定,不得含糊;完成工作任务要保质保量,不计得失。
3、对来电、来访和办事者要热情接待,语言要文明,态度要和蔼,坚决杜绝“生、冷、硬”现象。
二、工作仪表和工作语言
1、着装整洁、美观、大方。在办公室内不得穿拖鞋、男同志不得赤背或只穿跨篮背心,不留胡须;女同志不得浓妆艳抹。
2、举止端庄,姿态良好,精神振作,不得东倒西歪或躺卧桌椅。
3、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串岗聊天,不得在室内和楼道上追逐打闹、大声谈笑和喧哗。
4、使用电话语气和蔼,声音尽量放低,以防打扰其他同志办公。
三、劳动纪律
1、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作息时间,做到出满勤、干满点,不迟到、不早退。
2、实行外出公式制。设置“去向登记牌”,职工有事外出按《泸州市统计局请销假制度》提前请假,由各科室负责人在“职工去向登记牌”上进行登记,方便工作联系和群众来访;主要领导外出按要求提前向市政府报告。
3、严肃考勤纪律。各科室负责人平时要加强管理,严格考核,严禁不假不到、擅离职守或中途溜号。对擅离职守、不假不到者,一经查实,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考核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评选先进、奖励晋职的依据之一,各科室要互相监督,严禁弄虚作假。
四、环境卫生及消防安全
1、自觉爱护环境卫生。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门前三包”工作,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纸屑、废物。
2、保持办公室整洁。办公桌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不乱贴乱挂,注意报表资料保密。
3、搞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计算机房、档案室等重点防火防盗部位,要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加强防备,并进行定期检查。
4、下班时要收好文件,锁好柜子,关好门窗,关好办公室内电灯、电脑、空调等电器。
五、财物管理及节约措施
1、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加强单位资金和财产物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单位财产安全。
2、爱护国家财产和单位公物,节约使用水电资源和办公用品。
3、严格按照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单位财物管理。
4、严格按照单位制定的《电话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规范单位电话和车辆管理。
泸州市统计局责任追究制(试行)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泸州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责任追究制是指个人或集体由于人为因素对工作故意造成损失,或个人、集体行为严重损害本局形象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对个人或集体进行追究的一种制度。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平等、处罚适当和处罚与教育救人相结合的原则。对责任较轻或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的,以教育为主。
三、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统计制度及法律法规情况;
(二)履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三)干部、人事纪律执行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情况。
四、本局实行逐级负责制,即一般干部向中层干部负责,中层干部负责向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负责。各级干部须在各自权限内开展工作。
五、责任追究制中“责任”性质的划分,依据逐级负责制,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中层干部负具体领导责任;经办人员负具体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是:本局主要领导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追究中层干部责任;中层干部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七、责任追究的形式有:
(一)批评与自我批评。受批评者必须写出书面的检查材料,并制定改正的计划;
(二)诫勉教育。对于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诫勉教育时间一般为3个月;
(三)告戒。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局党组予以告诫。涉嫌违纪或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被告诫两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应定为不称职等次,同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告诫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
(四)扣发奖金。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受到一次诫勉教育的或一次告戒的,扣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五)情节较重的或给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追究形式视责任大小、轻重,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八、责任追究制中“责任”的判定原则是:属主要领导没有安排部署或决策失误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属分管领导没有认真组织实施或组织不力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属中层干部和经办人员没有承办或不按要求和规定办的,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如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没有教育、检查、督促、管理或教育、检查、督促、管理不力的,一并追究相应责任。
泸州市统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为规范统计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特制订泸州市统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一、统计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是统计部门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统计部门严格执行收费政策的制度。
二、凡按国家、省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制定的统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三、统计部门要在收费地点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统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文件通知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统计部门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统一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如有损坏或字迹不清,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五、统计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核。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六、统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007年7月20日